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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地区明确 1、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网站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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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按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也就是说,就是从7月1日起,购买商业健康险就可抵扣个税。如果是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会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按照上述规定,若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交商业保险,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工资-五险一金-3500-200,每月将会有200元计算不征收个税的收入里。
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 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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