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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有期限,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有中断事项的,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的期限是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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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结存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期限限制;2、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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