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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管理混乱或对下级反映的苗子不作认真处理等原因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有关负责人和...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XX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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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有关的病历、各种原始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邀请参加鉴定的专家有表决权。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病员及事故或事件的责任者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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