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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期限为两年。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关于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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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间一般是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以上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那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那天起开始计算。
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从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2、超过履行期限二年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不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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