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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后果之失权制度的规定

2022-10-20
民事责任承担后果之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22至24条规定了股权失权程序,这是对我国《公司法》不足之处的重要弥补。第22条规定"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表决权……作出相应限制",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同时股东会又没有作出决议,那么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是否应受限制第23、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制度作了规定,这是一个突破。然而问题仍然存在,究竟什么情况下股东资格予以解除第23条第一、二款以及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使得股东资格何时解除的问题披上了迷雾。如果在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减资程序,也没有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向公司缴纳相应出资并取得股权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股东是否已经被解除股东资格公司可以自己解除股东资格,还是必须起诉解除公司解除股东资格不成才会起诉,那么势必在起诉前已经"经过合理期限的催缴仍未缴纳或者返还",这时法院还要"应当责令被告股东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吗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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