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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中,法院应在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条可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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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第4项、163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为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般要传唤刑事被害人,将起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送达刑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在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刑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刑事案件起诉书送达,具体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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