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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金额在5000元至1...
非法侵占的财产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可以立案,可能会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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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的财产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可以立案,可能会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侵占的财产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可以立案,可能会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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