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经理在公司中的职责是什么?

2024-11-18
作为公司总经理,您有多项关键工作职责,包括主导公司的生产运营和商业决策过程,全面落实董事会所做出的各项决议,精心组织和策划公司年内各项经营项目以及投资策略并予以实施履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架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以确保公司高效运作,制定公司的基础性管理制度,为公司的日常运营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以规范员工行为准则,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聘任或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等人事任命的建议,决定聘任或解除除董事会已作出决定之外的所有管理岗位的人员,依据企业实际状况,制定具有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并组织全体员工共同实施企业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各类会议中,对员工所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各种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工作,对经营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对员工进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和晋升选拔等工作。 在执行规划方面,您需要将上级领导布置的任务、指令或政策,分解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然后交由下属或其他相关人员去执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