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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分情况而定,如果过继子女已经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则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如果过继子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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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享有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规定,只有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才是继承法所定义的子女、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不必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因在于,实践中,有的继子女对父亲或母亲再婚后的配偶并不认同,甚至成年的继子女拒绝对继父母尽义务;也有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尽到义务的情况。对此,法律从权利义务相统一、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才能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因父母而消除。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否则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是互有权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与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继父母与其生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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