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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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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正案 (草案建议稿) 一、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的“经营者”的表述,将第三款修改为:市场活动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只要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参与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包括在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主体范围内。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行为人以竞争为目的或不以竞争为目的,但做出的违背诚实信用、职业道德、专业审慎要求的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增加以下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分为侵害竞争者利益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四、第十六条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增加以下条款:本法规定的罚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增加到200万元以下。
关于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说明是这样的: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反对不正当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现行法的修订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要点,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新修订法律强调了对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共同保护。而且,当经营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是否有利于维护相关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可能成为应当保护哪一方经营者的利益的最终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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