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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决定委托事项、了解事项进展的权利、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完成委托的权利;披露委托关系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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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决定委托事项、了解事项进展的权利、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完成委托的权利;披露委托关系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一、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要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等费用。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二、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工作是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工作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 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以便于合同的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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