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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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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的物质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一般国人来说其重要性自不言喻,房产已成为公民的主要财富载体。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的住房已成为当事人力争取得的焦点。如何有针对性地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维护自己对于房产的权利,这些是基本的法律常识,了解这些知识无论对于婚嫁的年轻人还是他们的家长,都是很有必要的。在讲这些问题之前,我们要明确一个法律范畴,法律上讲的婚姻是指夫妻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
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原则。而离婚损害是基于夫妻一方故意实施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而产生的,故可判断,离婚损害赔偿一般属于过错责任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前置条件,就是离婚才可以要求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者赔偿,虽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大多数法官坚持的还是《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主张婚内赔偿的。如果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是就损害事实进行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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