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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可以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嫌疑犯可以接受保证审查。但是,关于等待审查...
判刑后,对怀孕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需要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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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在监狱外进行。怀孕或哺乳后回到监狱。《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不造成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以保释候审。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可以保释候审,而不是应该保释候审;二是怀孕嫌疑人保释候审的前提,即不造成社会危险。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妇在保释候审后继续疯狂犯罪,因此不应适用于保释候审。
判刑后,对怀孕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需要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怀孕了不适宜坐牢,可以判处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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