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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办理时间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 有些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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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免刑,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撤销强制措施,取消取保候审。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只要符合办理条件即可。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随时申请。 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这是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程序要求。取保候审是一各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的,并不表示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在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公安机关仍会进行案件侦查,根据具体案件办理的需要,仍然会要求当事人前往公安机关录取口供,制作讯问笔录。而且,按照正常的办案流程,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之前,负责预审的办案人员也应该再找当事人核实案情,并制作一份讯问笔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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