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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实行行为认定: (一)欺骗行为:指使他人陷于错误的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 (二)陷入错误:成立诈骗罪,必须是使用欺骗行为...
一般诈骗罪与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第二百六十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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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何认定的(一)划清保险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与保险诈骗罪并罚,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诈骗罪的认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看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说携款逃跑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的行为、挥霍,这样的话就认定为其主观上存在的故意。 第二,看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者欺骗的行为,同时,需要是被害人自愿的交出一些财物。 第三,需要看是否达到了法定的一个量刑的标准。诈骗罪立案的标准是3000元到1万元之间,各地的标准不太一样,以当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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