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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外情案件中,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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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如结婚证、公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做的陈述。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只有在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分居满两年属于法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相对其他情形证据更易收集。可以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四)与对方的谈话录音、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五)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1、搜集对方与人同居的证据,如人证、物证、财物证据。 2、搜集共同财产的证据,如银行流水,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协议。 3、搜集有利于孩子成长条件的证据。 4、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存在分居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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