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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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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对哺乳期没有明确规定,哺乳期一般是12个月,从婴儿出生之日起算至婴儿满一周岁止。二、依据: 1、《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哺乳期的规定,只有在第49条和72条中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的妇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宣告缓刑。这里的怀孕,不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于“哺乳自己婴儿”的规定,即第65条和第72条规定,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女职工法定的哺乳期有一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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