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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
如果被查封的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那么在查封期间,该房产仍然可以被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使用和居住。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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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5年后,可以继续申请租赁。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可以在租赁条约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业主住了五年后,可以以成本价 银行利息购买自住(其中成本价是指土地成本、建设安全成本等综合成本,并缴纳部分税费),买房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面积按规定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买方需要转让的,回购。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市政府批准出售5年的,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者登记房地产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照当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只要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即可去申请、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消息。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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