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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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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或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依照上述规定,必须向村委会(发包方)备案。
(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在确权、确地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的权益。 (二)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土地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四)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的模式推进土地流转,建设规模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生产程度高、产品安全可靠的产业化生产基地。 (五)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进土地流转,逐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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