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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重大误解合同的解决: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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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包括以下情形: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该误解必须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才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以下情况之一: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母的而订立合同的 4、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的 5、行为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应当注意:当事人要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不得撤销(当事人意识自治),一年内没有行驶撤销权的,该权利消失,当事人可以放弃撤销权。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的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方面: 一、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二、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得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四、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应当是由于误解才导致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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