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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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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 1、本罪的主观要素只能由过失构成。 2、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直接负责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要素,本罪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遭受重大国家利益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即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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