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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的,不能到法院起诉。但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到期后将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在到期前到法院起诉,要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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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里面,要求原告方除了提供借条之外,还要提交转账凭证或者被告的收条、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明出借人实际履行了借款义务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有借条存在败诉的可能性。 但是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方必须提供打了欠条没有收到现金的有力证据,否则此欠条可能成为对方欠款的证据,法院就会判决还款。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法律特征,即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或者说只有出借人交付了钱款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详言之,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而且要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的事实,可以分解为两个步骤,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以表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的合意;出借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据此法理,只有具备民间借贷合同和收款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实际提供了借款两个事实。
一般只有借条是很难认定借款关系的,如果有证据证明,交付现金,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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