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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1、电动车技术指标属于机动车,这时醉酒驾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电动车要是没达到机动车的标准,醉酒驾驶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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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醉酒驾驶相关程序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第91条酒后驾驶汽车的,暂时取得6个月的汽车驾驶执照,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酒后开车受到处罚,再次酒后开车的,10天以下拘留,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销汽车驾驶执照。醉酒驾驶汽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取消汽车驾驶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年内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酒后驾驶汽车,十五日拘留,罚款五千元,吊销汽车驾驶执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汽车驾驶执照。醉酒驾驶汽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取消汽车驾驶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年内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取得汽车驾驶执照后不得驾驶汽车。酒后或醉酒驾驶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汽车驾驶执照,终身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醉酒驾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十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汽车追逐竞争,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留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醉酒驾驶法规-道路安全法修正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2011年4月22日通过了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车辆全部被吊销执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汽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取消汽车驾驶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年内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刑法修正案(8)对醉酒驾驶汽车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无需实施拘留处罚,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除了醉酒驾驶汽车违法行为者拘留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生禁驾。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将暂扣驾照并罚款,醉驾或将5年禁驾,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面临终身禁驾……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饮酒后驾车作出了空前严厉的处罚。[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疫局发表的《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查》(GB19522-醉酒驾驶测试2004)规定,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mg/100ml以上,在80mg/100ml以下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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