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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不存在主观上,让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故意,那么肯定不需要承担责任!不必担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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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可以就地委托方便沟通,办理,何必舍近求远。
1、可以起诉,但是债权人为了实现主张债权的诉讼目的,在债务人当初并未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借条的情形下,应当搜集到足够的证明己方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证据后,在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诉讼程序。2、虽然债务人并未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或欠条,但是债务人亲口承认债务,包括数额、币种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的录音也属于能够证明债权的合法有效证据之一。此外,银行转款记录、知情者认证或书证等证据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债权人虽没有借条或欠条,但是掌握到了足够的辅助证据,且各个证据要素之间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债务人欠债权人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会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支付令申请。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条、217条
如果介绍人明知被雇佣的人不符合雇主的要求而介绍,发生了意外的,介绍人可能会承担责任。不是这种情况的,介绍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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