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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的彩礼,能不能返还?

2021-01-31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性质上是赠与,也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这种赠与能不能反悔,彩礼能不能返还?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一个例子:   大理人李先生今年29岁,妻子邵女士今年23岁,家住昆明。小两口认识约半年就领证结婚,但妻子不愿意跟丈夫去大理生活,两人发生争执后李先生自己回老家创业开小吃店。 3个月后,邵女士去了大理,按照李先生家乡的习俗办了婚礼,但两人依然没有和好,第二天一早邵女士就回昆明了。从此,两人正式分居。两个月后,邵女士在电话中向丈夫透露了离婚的打算。因为小两口婚后没有一起共同生活,无法培养夫妻感情,李先生决定起诉结束这段维持了5个月的婚姻。他要求丈母娘家返还自己当初给的9。6万元彩礼钱,他向法院陈述,因为彩礼钱,让他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陷入困难境地。   在法律上,“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直以来都层出不穷,纠纷的解决在法律上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已经结婚的,彩礼不返还;没结婚的,可以返还;结婚了又离婚的,存在前款(二)(三)项的情形的才可以返还。在前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李先生与邵女士是共同生活过的,李先生不能以双方未共同生活的理由请求返还彩礼。如果李先生以因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为理由请求返还彩礼的,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确实生活困难且生活困难与给付彩礼存在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杨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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