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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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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的申请可由被征收人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主张、要求政府予以裁决,被征收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款可能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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