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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银行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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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银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适用于普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但有些案件涉及单位诈骗。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调整了普通诈骗量刑标准,规定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银行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使用银行卡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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