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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因夫妻一方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告知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申请撤销婚姻有...
该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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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要求,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婚姻无效。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被胁迫的一方和另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声明;申请时间距结婚登记之日或迫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救援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说明我国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采宣告主义,即只有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后,才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也即未经公权力宣告前,不能作为无效对待。 所以,可撤销婚姻撤销前婚姻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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