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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登记需要怎样进行登记操作?

2024-12-1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将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两种。 动产质押的特点是物品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而权利质押则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在动产质押中,一般不需要进行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但权利质押则需要登记,如股票基金应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应收账款应到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等,只有登记后质权才成立。 质押担保的范围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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