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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而股东持股保持不变,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不等于个人股权的转移,只有涉及到个人对于其所持股份的转让时,才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一、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制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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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购公司,主要处理三种税: 1、个人所得税处理。股被收购的股权所有者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被收购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收益(损失)。 2、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印花税处理。被收购方需要按照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5‰贴花,缴纳印花税。收购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新增的部分按照0.5‰税率贴花。
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公司分立帐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介绍如上
无论是独立会计还是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只要有独立的业务,都应设立独立的会计账套。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便于经营管理,独立会计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查后,应当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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