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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
刑事拘留的程序:(一)拘留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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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法律程序:一、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三、根据《》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等。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警察只是公安机关的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而已,警察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是需要践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不能随便拘留任何一位公民。警察可以当场执法的这种做法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当场拘留,其警察的身份也有可能都是冒充的。
一、之前的刑事拘留与现在的取保候审,这二个在法律性质上都是一样的: 它们在法律上,都叫刑事强制措施,其他的措施还有拘传、监视居住、逮捕。他们不是最终的刑罚,也不是对案件下的最终结论。它们的目的只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1、刑事拘留是送到看守所; 2、取保候审是在家里。 这二个强制措施强度是不一样的,警方认为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而且所犯之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即由刑拘变更为取保。 二、现在回家了,不等于案子已经了结了,身份还是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时,警方一定告诉过一些取保的规定,主要内容是:未经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唤时要随传随到。如果二次不到,或二次乱跑的,可以直接逮捕!再送到看守所。 三、本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等到案子侦查终结时,将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后案子会移送到法院,届时会通知嫌疑人出庭接受审判,在开庭审理时,嫌疑人(被告)可以就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辩驳,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经过调查、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法院再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四、有几个提醒: 1、刑事拘留时,法律要求应当在24小时通知家属,告知羁押的时间和地点。 2、刑事拘留对象,只要有犯罪的嫌疑,警方即可采取。正常时间是14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7天。 3、千万不要以为案子已经结束了,实际上当事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案子还在侦查中,取保候审有相应的规定,不要轻易去触犯。 至于有没有证据,那是警方下一步要做的工作。至于有罪还是无罪,到时候法庭上见分晓,如果证据确凿的,法院自然会定罪并量刑,现在说这些,为时过早了吧。当然,现在已经取保候审的,最终的判决结果一般也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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