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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学校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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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需要分情况:一、不满十周岁的孩童在校受伤,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是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二、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三、未成年人在校受到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由校外人员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上所说的排除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连云港律师王龙凤为你解答
1、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推定学校有过错。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是承担过错责任。3、需要分清楚你孩子是10周岁以下还是10周岁以上的。4、若是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可要求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支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上18岁以下)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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