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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应当由双方进行约定。 探望权相关概念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探望权是离婚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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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一般是没有限制的,除非是探视权人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行使孩子的探望权的规定是: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3、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如下: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 6、年满8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 7、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8、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行为的; 9、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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