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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证明不了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生在学校受伤,如果学生交有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保险赔偿不能免除学校等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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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需要承担责任。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要看学校有无过错,学校有无过错在于当班老师是否尽到了保护义务,举证责任在学校。如果学校无法举证,那么,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实施侵权行为的孩子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应当承担孩子危害行为的民事责任。建议你同时将实施侵权行为的孩子的监护人、学校都作为被告。学校必须证明其尽到了保护义务,才能免责,否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是指侵权人无法赔偿或赔偿不完全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关于学生受伤学校责任。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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