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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对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2022-01-07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注销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九、关于同住人的界定 《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人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你妈妈是同住人,所以有权签署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动迁款全额,而不是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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