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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注册前能否确认发起人为股东

2023-06-12
公司成立前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公司的股权,不可能存在股东身份,因此在公司登记注册前不能确认发起人的身份为股东。 发起人与股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是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包括先行出资、筹建公司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等。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受发起人协议约束,在公司成立后,才具有股东身份。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与成立后的公司没有直接联系,只是相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而言,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履行设立义务。当公司合法成立时,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便不存在。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其实体是同一的,那么发起人因设立行为所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归属于将来成立的公司。 股东是对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题。股东享有的是股权,就其具体内容,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方面的权利,也包括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一方面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所换取的对价,体现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一方面股权又是股东作为公司成员的标志,体现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法律关系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公司的股东并不以发起人为限,除发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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