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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未能达成,如何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2024-11-16
如果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当事人就必须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来解决。这涉及到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多个环节。首先,一方需要向当地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同时附上起诉状、副本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法院会对原告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进行详细且严谨的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正式立案的决定。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会受理。一旦立案成功,法院将会自立案之日起五日之内向被告发放起诉书副本,并要求被告提供书面形式的答辩。被告需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答辩。随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庭日期与时间,并在正式开庭前向原、被告发出开庭通知书。庭审过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调解以及双方总结。经过法院的全面审理之后,如果法院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就会做出离婚的判决;反之,如果认为夫妻关系尚可挽回,就会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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