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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具体的督查、指导。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听取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复议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研究和指导,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请示及时给予答复。二是要定期召开不同形式和规模的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开展总结表彰活动。四是坚持推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五是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六是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信息系统,逐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水平。
如复议结论与劳动者的主张吻合,劳动者聘请律师的费用合理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出。反之,则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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