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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 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国的立法之外。其他的如希腊191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奥地利1923年《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波兰1926年《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和日本19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成经济法的核心。在一些国家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辅助性法和法规在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最早使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在工业或商业中任何违反诚实习惯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5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各种虚假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者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行竞争对手的利益或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二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等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进行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手或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目的,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7、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商誉,从而削弱其他竞争对手段的商品的商誉。商誉是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声誉的综合积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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