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公告送达不予签收公告送达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2022-01-23
当企业法人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均下落不明,或者穷尽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仍无法向这些有权签收诉讼文书的人送达的,也不能采用公告送达,只能向被关押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因为法定代表人虽被关押,失去了人身自由,但被关押的场所是明确的,其不属于下落不明,且其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定罪量刑之前仍可以行使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当然也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享有签收诉讼文书、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