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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如下。...
破产的基本流程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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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以下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债务人财产、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
《破产法》于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根据本条规定,应当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除了工资、医疗、伤残补助费用等外,主要是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是指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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