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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1、要征收。 2、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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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因此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劳动关系中,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较大,被解雇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性获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具体平均办法是: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个人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关于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回答,我已经做了详细的解释
1、如题所指事项,必须依法计缴相应增值税;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3、可见,销售货物单位收取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款项符合“价外费用”定义,应依法计缴增值税;以上,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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