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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打击报复证人罪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
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罪客体是什么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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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应的保护证人的力度也必须大大加强。任何人实施对证人打击报复行为的,都可能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在打击报复证人罪中,证人不仅仅是指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还包括行政、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只要实施了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情节严重的,即打击报复证人手段极其恶劣的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人如实施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根据刑法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对行为人按照伤害、杀人等犯罪处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打击报复证人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开除证人的党籍、公职或者予以解雇;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证人;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往往是行为人滥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同时,还有一部分是行为人没有利用手中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这种具体行为如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可以本罪论处;如能独立成罪,则应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1、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3、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非法关押证人;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等。 5、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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