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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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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中,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要按照4%减半缴纳增值税;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要按照法定税率即17%缴纳增值税。 同时还要按照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企业出售房产,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按照营业税额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3.出售房产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税率25%。
企业税按照企业的性质及其规模有不同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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