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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我国采用制,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纠纷的优先考虑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割的条款,离婚时原则上也应按照内容,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如出现特殊情况,例如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方出现恶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伪造债务意图侵占财产等情况的,有可能被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1、妻之间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3、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6、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7、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8、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离婚房产公证没有必要性,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则无须进行财产公证,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必须通过公证来进行法律性的约束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房产的公证是需要交纳一定的公证费用的,具体的公证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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