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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
遗失物不能够善意占有,因为行为人这种行为不能够算是善意拿到他人的物品,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应当算是不当得利。大家在捡到他人遗失物的时候,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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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因此,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并支付合理对价的,认定受让人善意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为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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