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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公共安全、应急抢险等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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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并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建议公告。
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四)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的实施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三)规章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四)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修改、废止规章,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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