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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高速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后,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互相通报,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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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扣押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押的车辆、工具,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押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巡逻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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