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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致使受害人李某重伤的)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某、资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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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的依据。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审判长、审判员: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英、张*会、张*波、张*宣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重审)一案中,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重审)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既无主观上的过错,也无任何侵权行为,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受害人张*明死亡是刑事被告人任*、郑*绪的犯罪行为所致,与被告人黄**或凤塘**砖厂毫无关系。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并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受害人张*明的死亡是刑事被告人任*、郑*绪的犯罪行为所致,与被告人黄**或凤塘**砖厂无任何关系。这一事实,有刑事诉讼中公诉方出示的全案证据予以充分证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受害人张*明的死亡,是由刑事被告人任*、郑*绪的犯罪行为所致,因此应当由刑事被告人任*、郑*绪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起诉黄**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错告了对象,是滥用诉权。2、黄**或凤塘**砖厂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凤塘**砖厂根据砖厂的一贯做法,将砖厂的劳务发包给他人承包,由劳务承包者招用并管理员工。其中余*周是负责打砖工序的劳务承包者,而郑*常是负责出砖工序的劳务承包者。受害人张*明系凤塘**砖厂劳务承包者余*周雇请的员工,其工作由余*周统一安排调配,其劳务报酬也由余*周支付。张*明作为余*周雇请的雇员,在凤塘**砖厂工作期间,负责开小挖机的工作。2011年4月*日晚事发前,他住在砖厂的机房,属休息期间。其参与斗殴行为受害与砖厂无任何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责任: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本案的被告人黄**,作为砖厂的经营者,显然并无实施过任何的侵权行为,也无任何主观上的过错,要求黄**承担赔偿责任无从谈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只有黄**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原告方才能要求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人黄**并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也没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共同危险行为。因此,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人黄**在事发期间已经履行砖厂经营者的责任。王*强与郑*绪发生矛盾斗殴期间,被告人黄**已经休息睡觉。而对受害人张*明被人追打的事毫不知情。后来听到吵闹声后才知道发生斗殴事件,在办公室外发现郑*绪追砍王*强后还及时劝架,将双方截开,及时劝架,制止斗殴行为。随后有人告知发现在离办公室距离50-80米远的砖厂晒场(砖槽)有人被打伤倒在地上,被告人黄**随即赶到现场发现受害人张*明后,立即叫砖厂的人员(黄*英)打报警和打120叫救护车,联系组织人员将伤者送医院抢救,并垫付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共**元。得知受害人张*明被人砍伤后,被告人黄**及时报警并组织送医院抢救,已经尽了应有的责任。代理人认为,不能因为垫付了医疗费用就推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只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履行的是人道主义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4、原告方认为砖厂(经营者)没有尽安全措施并无事实根据。受害人张*明死亡是他人犯罪行为所致,而不是因工发生的工伤事故。砖厂是从事红砖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其安全措施的要求主要是红砖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方面。原告方认为是在砖厂发生的伤害事故,就认定砖厂有责任,就认定砖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种说法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砖厂不可能无限度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这种突发事件并无预见性。就好似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难道就一定要高速公路承担赔偿责任吗?综上所述,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对被告人黄**的诉讼请求。黄**的诉讼代理人:广东xxx事务所律师彭xxx**年*月*日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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