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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一方死亡对方能否继承财产,这一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 1、死亡一方留有遗嘱,并明确为其留有份额,那么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根据遗嘱的规定,继承其应得份额。 2、死亡一方未留有遗嘱,由于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不属于合法意义上的夫妻,按照法定顺序分配财产,所以不能继承财产。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自杀分为好几种。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罪论处。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在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对方也必须共同承担。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在解除非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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